( 2012/07/05 09:00 時報資訊 )
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/台北報導
在土地法修正a前,非自耕農的營業人若想取得農地,囿於法令限制 ,多會借人頭購買,
並登記在他人名下。財政部昨(4)日發佈最新 解釋令表示,這類未取得農地所有權的營業人,
若日後將該農地出售 而有獲利,屬於債權買賣行為,應依法課徵營所稅。
財政部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,某營業人於77年間借名購買農地 ,並登記在他人名下;
而未取得農地所有權的營業人,近期將該農地 出售並獲利,究竟應視為土地交易或債權交易?
國稅局因此報請賦稅 署釐清並發佈解釋令。
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表示,這類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農地,若是 視為土地交易,
依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;不過,若是視為債權交易 ,出售農地的收入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所得,
則須課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。
財政部最新解釋令指出,依據土地法規定,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 件及絕對效力主義,
營業人在89年1月26日前出資購買的農地,因當 時法令限制私有農地所有權只能移轉給自耕農,
營業人只能暫借名登 記在具有自耕農身份者名下。
賦稅署指出,由於實際購買農地的營業人,並非該農地的所有權人 ,而出售該農地的利益,
也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,因此不能適用 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。
官員強調,由於該營業人非農地之所有權人,但對於出借名字的個 人,
享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,而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, 在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獲得利益時,
應認定為銷售該請求權,屬於債 權買賣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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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
借用人頭購買,登記他人名下 農地出售獲利 須課營所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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